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6民终12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柏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余振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春利、赵凡,上海市XX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云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晓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亚玲,女,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阳晨,陕西 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新区。
法定代表人:任玉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玉亮,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上诉人陕西柏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云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602民初12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陕西柏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以与二被上诉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陕西柏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柏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70元,减半收取735元,由上诉人陕西柏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程 晓 元
审 判 员 贺 洁
审 判 员 贾 玉 玉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姜 峰
书 记 员 惠 晓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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