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柏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柏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志丹县档案馆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625执325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柏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余振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志丹县档案馆,住所地:志丹县县委院内。
法定代表人:曹元民,该馆馆长。
申请执行人陕西柏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志丹县档案馆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3日作出(2021)陕0625民初102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志丹县档案馆支付申请执行人陕西柏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欠款689186.94元。案件受理费5470元、执行费9292元由被执行人志丹县档案馆负担。该调解生效后,被执行人志丹县档案馆未履行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柏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志丹县档案馆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后申请执行人陕西柏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志丹县档案馆达成执行和解:由被执行人志丹县档案馆于2022年7月31日支付申请执行人陕西柏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案件款200000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陕西柏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剩余案件款194656.94元。案件受理费5470元、执行费49292元,由被执行人志丹县档案馆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22)陕0625执325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海浪
审判员  郭金柱
审判员  党飞雄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霍学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