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625执恢234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柏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志丹县档案馆,住所地志丹县。
法定代表人:***,志丹县档案馆馆长。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志丹县档案馆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经与申请执行人谈话,申请执行人自愿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5470元、执行费9292元,被执行人志丹县档案馆将本案的案件款179894.94元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已全部领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22)陕0625执恢234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2年11月18日结案。特此通知zdqz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