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东方名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若鼎商贸有限公司与陕西东方名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财保181号

申请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马小东,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海,陕西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欣悦,陕西睿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东方名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陈罡,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茜茹,女,汉族,1987年2月22日出生,住西安市未央区,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东方名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作出(2020)陕0113财保71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陕西东方名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24万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大庆路支行,账号:610********)。申请人****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商贸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东方名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24万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大庆路支行,账号:615********)的冻结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成荔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刘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