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德广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众天贸易有限公司、湖北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9004民初7586号
原告:湖北众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干河办事处交通路**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良乘,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北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汉南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被告:湖北德广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欢乐大道**正堂IBO时代**楼****房div>
法定代表人:江聪,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湖北行云流水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住所地仙桃市沙嘴办事处朝阳大道南侧****房>
法定代表人:梁要,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湖北众天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湖北德广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湖北行云流水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原告湖北众天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众天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湖北众天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许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