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德广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似海特贸易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某某粉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湖北德广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民初10335号
原告:***似海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628号亚贸广场A座27楼7号房A128-5号。
法定代表人:谢大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严翊,广东普罗米修(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偲,广东普罗米修(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粉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狮南路147号未来城C座2505室。
法定代表人:戴立民。
被告:湖北德广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欢乐大道9号正堂IBO时代1号楼17层5、6号房。
法定代表人:江聪。
第三人:嘉鱼鼎通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嘉鱼县潘家湾镇苍梧岭村。
法定代表人:李东领。
原告***似海特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粉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湖北德广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嘉鱼鼎通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似海特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似海特贸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晋艳影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覃伏明
书 记 员 任晓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