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德广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民用航空中南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湖北分局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7民初57号
原告:湖北德广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欢乐大道9号正堂IBO时代1号楼17层5、6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焜,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民用航空中南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湖北分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天河国际机场。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盛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武钢北湖农场内。
诉讼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武汉天石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汉南大道33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58年9月10日出生,户籍地武汉市新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星谷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湖北德广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广源公司)与被告中国民用航空中南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湖北分局(以下简称民航中南空管湖北分局)、湖北盛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泰公司)、武汉天石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石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经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移送至本院处理。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德广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焜、***,被告民航中南空管湖北分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盛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天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德广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四被告向德广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合计1794555.12元;2、请求判令四被告支付德广源公司逾期利息419598.4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8号《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21年4月1日暂计至起诉之日,实际计至上述款项偿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四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21日,民航中南空管湖北分局发布中标公告,载明武汉终端管制中心(湖北空管分局)值班用房工程施工项目,中标人为盛泰公司。2020年9月28日,天石公司与德广源公司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书》,合同第一条、工程内容1、工程名称为武汉终端管制中心(湖北空管分局)值班用房工程……4、承包方式为据实结算;合同第三条付款方式约定开工前两天,天石公司向德广源公司支付工程总造价的20%材料款,后续天石公司依民航中南空管湖北分局拨工程款进度按比例支付工程进度款,办理完交工手续后天石公司向德广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作为天石公司的代理人与德广源公司签订合同。2020年10月1日,天石公司向德广源公司工人支付劳务款70000元,付款备注为武汉终端管制中心项目工人工资。合同签订后,德广源公司按照合同要求及四被告指示完成案涉工程项目,工程进行验收后,现案涉工程已投入使用。案涉合同总价款为4429779.545元,扣除盛泰公司已付的2565224.43元及天石公司已付的70000元,四被告尚拖欠德广源公司1794555.12元工程款未付。综上,因德广源公司多次催促付款,但四被告一直拖欠拒付。为维护德广源公司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民航中南空管湖北分局辩称,1、德广源公司无权要求民航中南空管湖北分局支付第三方拖欠他方的工程款及利息。2019年被告民航中南空管湖北分局因建设武汉终端管制中心(湖北空管分局)值班用房进行公开招标。开标后中标单位为:盛泰公司。2019年7月15日民航中南空管湖北分局与盛泰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同年8月23日开始施工,竣工时间为2021年8月3日。2021年8月**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接受民航中南空管湖北分局委托对盛泰公司施工并编制的武汉终端管制中心(湖北空管分局)值班用房工程竣工资料进行了审核并出具**咨询字【2021】第1028号《结算审核报告》,最后审定造价为19410430.54元。民航中南空管湖北分局按照约定向盛泰公司分别于2019年12月10日支付首付款3546207.17元、2019年12月19日支付进度款1333712.54元、2020年8月7日支付工程款1354959.26元、2020年9月17日支付进度款3719661.5元、2020年12月21日支付进度款1360905.12元、2021年2月4日支付进度款4153536.58元、2021年11月11日支付结算款3359135.45元。即2021年11月11日民航中南空管湖北分局已按合同约定履行完全部付款义务共计18828117.62元,占总工程款的97%(剩余为工程质保金582312.92元,即总工程款的3%)。本案诉由为分包合同纠纷,民航中南空管湖北分局并不是德广源公司分包合同的相对方,双方并无合同关系,民航中南空管湖北分局作为招标人与中标人盛泰公司双方签订了书面承包合同并已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德广源公司要求民航中南空管湖北分局向其支付他方拖欠的工程款及利息,于法无据。2、德广源公司故意隐瞒重大事实,不守承诺,对民航中南空管湖北分局的名誉产生了极大负面影响。此前德广源公司故意遗漏最为重要的盛泰公司(总承包人),其原因是2022年6月17日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委托第三机构对盛泰公司开展与破产清算相关的评估工作,德广源公司认为已经无法及时获得剩余的工程款,因此故意将已履行完约定付款义务的民航中南空管湖北分局列为被告之一。事实上,德广源公司与盛泰公司、天石公司、***早因工程款支付问题发生矛盾,还曾恶意组织劳务工至民航中南空管湖北分局处进行堵门等极端讨薪行为。2021年11月8日,经过武汉市黄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协调,盛泰公司、天石公司、***和德广源公司及其劳务工代表***、***、***、**、***、**写下《***》,***泰公司及劳务工特申请民航中南空管湖北分局向盛泰公司支付工程结算款,再由盛泰公司向劳务工人支付劳务费。对此项申请,劳务工愿意承担盛泰公司不及时支付劳务费的风险,保证今后不发生涉及民航中南空管湖北分局任何法律责任及影响其正常生产秩序的一切事件。后民航中南空管湖北分局于2021年11月11日支付结算款3941448.37元,即2021年11月11日民航中南空管湖北分局已按约定履行完全部付款义务。综上,请求驳回德广源公司对民航中南空管湖北分局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盛泰公司辩称,1、德广源公司作为多层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其不能主***公司承担付款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条解释涉及三方当事人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二是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的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关系。原则上,当事人应当依据各自的法律关系,请求各自的债务人承担责任。本条解释为保护农民工等建筑工人的利益,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允许实际施工人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对该条解释的适用应当从严把握。该条解释只规范转包与违法分包两种关系,未规定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有权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因此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实际施工人不包括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故德广源公司作为多层分包的实际施工人,其不能主***公司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2、盛泰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书面通知天石公司向盛泰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在天石公司向盛泰公司申报债权的资料中,空管值班用房项目的债权申报金额为299696.28元。该笔债权管理人结合审计报告正在复核当中。即便认为盛泰公司承担责任,也仅在天石公司最终确认的债权范围内承担责任。并且盛泰公司现已进入破产程序,德广源公司要求盛泰公司承担责任,也应当依法向盛泰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综上,德广源公司作为多层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其不能要求盛泰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即便要求盛泰公司承担责任,也应当是依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被告天石公司辩称,一、天石公司并未与德广源公司签订案涉《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书》,亦未委托***以天石公司名义与德广源公司签订该合同,该同对天石公司不产生法律拘束力。1、德广源公司提交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书》,天石公司虽为名义缔约主体,但合同文本并未加盖天石公司的签约印章;2、天石公司并未授权***以天石公司名义与德广源公司签订上述合同;3、德广源公司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的缔约行为系天石公司的授权委托。即***的行为系无权代理。该合同对天石公司不产生法律拘束力。二、德广源公司称该合同签订于2020年9月28日是叙述虚假。1、德广源公司提交的合同书中德广源公司的签章部分清楚载明签约日期2020年10月15日;2、该合同书的封面上虽注记签约时间为2020年9月28日,但其虚假成分明显:该封面仅有德广源公司的印章,而没有***的签名;因该封面注记的签约时间与合同正文载明的签约时间相异。故天石公司合理怀疑该合同封面系德广源公司伪造,即签约时间应依法认定为2020年10月15日而非2020年9月28日。3、德广源公司伪造该证据的真实用意为在盛泰公司破产的情况下,转嫁自身债权危机,通过虚假诉讼手段骗取天石公司的合法财产。三、德广源公司诉请认定天石公司于2020年10月1日向三名劳务人员合计支付劳务费7万元的行为系根据涉争合同向德广源公司支付工程款违背客观事实。1、德广源公司的《付款记录》及**、***和***的《收款凭据》仅能证明天石公司曾于2020年10月1日向该三名劳务人员合计支付了2020年4-9月的人工工资7万元,而不能证明该款系德广源公司就涉争工程的应收工程款。2、德广源公司的合同书注明签约时间为2020年10月15日,开工时间为2020年10月15日。而前述天石公司向**、***和***的付款时间却发生于2020年10月1日,且资金性质为上述三人于2020年4至9月的人工工资。故该款不可能是德广源公司履行前述施工合同的应得工程款。四、德广源公司诉请天石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欠款有虚假诉讼之嫌。1、德广源公司提交的证据证明,其与工程总包方盛泰公司已直接缔结非法转包合同。德广源公司的《结算总单》载明:案涉工程总价款为4429779.55元,扣除盛泰公司已付的2600457元及天石公司已付的70000元,被告尚拖欠原告1759322.55元工程款未付。天石公司据此合理怀疑,盛泰公司已与德广源公司另行单独缔结非法转包合同。否则,盛泰公司不可能就案涉工程向与其没有直接合同关系的德广源公司支付巨额工程款。2、因德广源公司刻意隐瞒与盛泰公司的前述非法转包合同,恶意杜撰《建筑装饰施工合同书》的签约时间,进而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天石公司主张所谓的施工合同债权。故天石公司认为,德广源公司有恶意转嫁施工合同债务的虚假诉讼之嫌。综上,其针对天石公司的所有诉请均不成立,依法应予驳回。
被告***辩称,1、***不是案涉分包合同的相对方,不应承担装饰工程工程款。2019年8月5日,盛泰公司与天石公司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天石公司施工过程中,盛泰公司曾有意将该项目后期装饰工程分包给天石公司。2020年9月28日,***代表天石公司与德广源公司签订后期装饰工程分包合同,但盛泰公司要求签订包工包料的双包合同,因天石公司仅有劳务分包资质,不能承接双包业务,故天石公司没有承接后期工程,也没有在***代表天石公司与德广源公司签订的分包合同上**确认。后德广源公司直接与盛泰公司签订分包合同,该后期工程的工程款也由盛泰公司直接支付给德广源公司。德广源公司应以盛泰公司作为后期装饰工程的结算主体和承担责任主体。2、2020年10月15日,***与德广源公司签订的分包合同对***没有法律效力。天石公司没有承接后期装饰工程,无权对后期装饰工程进行再次分包。天石公司没有授权***代表其与德广源公司签订分包合同,也未在合同上**确认。请求驳回德广源公司的诉讼请求。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9年7月,民航中南空管湖北分局作为发包人与盛泰公司作为承包人签订《武汉终端管制中心(湖北空管分局)值班用房工程施工合同》,由盛泰公司承接武汉终端管制中心(湖北空管分局)值班用房工程。
2019年8月5日,盛泰公司(甲方、工程承包人)与天石公司(乙方、劳务分包人)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武汉终端管制中心(湖北空管分局)值班用房工程。分包范围:值班用房及配套建设供电、给排水、消防、安防暖通及总图工程施工的劳务用工、辅材及机械费,包括但不限于以上工程内容(详见工程承包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合同工程内容)。辅材指除主材外的所有材料,主材详见投标清单(图纸中的钢结构雨篷、内置式防盗网、无框玻璃浴房、室外工程及电梯工程属暂列项,清单也中未含)。计划开工日期:2019年8月20日,计划竣工日期:2020年6月16日:总工期天数为:300天。按清单计价(暂定):801.5399万元(不含税),税种为增值税,税率9%。本工程的合同价款包括但不限于劳务分包人实施工程并承担费用的施工所需的人工费、辅材费(指除投标清单主材以外的材料)、机械费、现场安全防护措施、文明施工费、完成合同工作内容所需的管理费、措施费(如遇高温降温措施费)、利润、赶工费、加班费、施工配合费、窝工费、材料二次搬运费、冬雨季施工费、成品保护、定位复测费、工程排污费、个人所得税、安全及劳保用品、补贴、各类保险(含意外保险)、劳动保护、环境保护、治理及采取措施、上缴各项管理费和地方证件费、暂住费、计划生育费、办理工程交验及资料收集、竣工后保修期内的维修和服务以及因市场波动而发生的人工、辅材、机械上涨等所有费用,不再计取其它费用。6、合同价款的支付6.2、甲乙双方共同约定工程进度款支付及结算方式:分成地基与基础工程完工、主体结构封顶、竣工验收三个节点支付进度款,分包单位提前申报进度款,由项目部审核后报公司经营部审核,总工批准。按每个节点审核完成工程量的70%进行付款。工程验收合格,待总包与建设单位结算审计完成后1个月内审核完支付至97%,剩余3%分两次支付(两年质保期满且相应质保工程无质量问题支付50%;五年防水期满,无任何质保问题,经工程承包人签字确认后将剩余质保金一次性无息退还给劳务分包人)。原则上工程承包人支付给劳务分包人工程款比例不得超过发包人支付给工程承包人的工程款比例。建设方已审核确认的签证、变更工程量按照建设方审计的单价计提8.7%的不含税价格后扣除甲供材料后确定为全费用固定单价,按审核完成工程量的70%计入主体结构封顶节点合并进行付款。劳务分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职务:现场负责人,进度款及结算办理代理人***。13.3、质量保证金(质保金):质保金的扣留为结算总额的3%。质保金分两次支付(两年质保期满且相应质保工程无质量问题支付50%;五年防水期满,无任何质保问题,经工程承包人签字确认后将剩余质保金一次性无息退还给劳务分包人)。15、材料、设备供应15.1、约定劳务分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除清单中约定的材料、设备,其他所有工程用辅材(除投标清单主材以外的材料)、机械费等都由劳务分包人采购,包括且不限于垫铁、垫块、焊条焊剂等。16、施工机具、周转材料供应由双方约定:由劳务分包人提供,费用已包含在总价中。20、违约责任20.1、劳务分包人施工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劳务分包人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分包合同金额的5%的违约金。23、劳务分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者再分包,否则,劳务分包将依法承担责任,赔偿工程承包人损失并向工程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的5%作为违约金。
2020年10月14日,盛泰公司(承包方、甲方)与德广源公司(分包方、乙方)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湖北空管分局值班用房项目装饰工程。分包范围:按图纸、工程量清单所包含的范围,包施工、包材料、包机械、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文明施工、包环境卫生、包验收等。总工期78日历天(以建设单位开工单为准),计划自2020年10月14日开工,2020年12月31日竣工。合同总价暂定为2565044.34元。开工前两天甲方向乙方支付陆拾万元材料款;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在办理完交工手续后10日内支付至合同价款的70%;待业主审计完成后,由甲方对乙方进行最终确认,15日内支付至工程结算金额的97%,留3%作为该项目的质保金。德广源公司自认盛泰公司已支付该合同项下工程款2565224.43元。
***以天石公司的名义与德广源公司(承包方、乙方)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封面记载的签订时间为2020年9月28日,合同尾部乙方签约时间处载明的时间为2020年10月15日。该合同记载天石公司为(发包方、甲方),合同载明:工程名称为武汉终端管制中心(湖北空管分局)值班用房工程。分包范围:按图纸、工程量清单所包含的范围,包施工、包材料、包机械、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文明施工、包环境卫生、包验收等。总工期78日历天,计划自2020年10月15日开工,2020年12月30日竣工。合同价款:双方商定扣除盛泰公司与德广源公司签订暂定工程价为2565244.43元,后由天石公司进行支付余下尾款。本合同为固定综合单价(详见报价单)。工程量据实结算。报价单作为合同附件资料。***在合同尾部甲方**处签字。
案涉武汉终端管制中心(湖北空管分局)值班用房工程于2019年8月23日开始施工,2021年8月3日竣工。2021年8月,**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接受民航中南空管湖北分局委托对该工程竣工资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咨询字【2021】第1028号《结算审核报告》,审定造价为19410430.54元。民航中南空管湖北分局向盛泰公司分别于2019年12月10日支付工程款3546207.17元、2019年12月19日支付工程进度款1333712.54元、2020年8月7日支付工程款1354959.26元、2020年9月17日支付工程进度款3719661.5元、2020年12月21日支付合同进度款1360905.12元、2021年2月4日支付工程款4153536.58元、2021年11月11日支付工程款3359135.45元。即民航中南空管湖北分局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共计18828117.62元,占案涉总工程款的97%(另3%为质保金)。
2021年11月8日,天石公司向民航中南空管湖北分局出具《***》,载明:武汉终端管制中心(湖北空管分局)值班用房工程土建施工合同内容全部已完成,并经**造价咨询公司审计完成工程结算报告,工程结算和地方备案也已完成,现发包人(民航中南空管湖北分局)已可按合同约定支付承包人(盛泰公司)工程结算尾款。但承包人的劳务总包方(天石公司)未及时支付部分劳务工的人工费及材料费。经武汉市黄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协调,劳务工协商一致认为:黄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处理周期过长。盛泰公司及劳务工特向申请工程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款,再由承包人向劳务工人支付劳务费。劳务工愿意承担承包人不及时支付劳务费的风险,保证今后不发生涉及民航湖北空管分局任何法律责任及影响分局正常生产秩序的一切事件。若再次发生劳务工涉及民航中南空管湖北分局任何法律责任及影响分局正常生产秩序相关行为的,由天石公司及相关劳务工承担法律责任。天石公司在劳务总承包人处加盖公司印章,***在天石公司法人代表签字处签名,德广源公司在劳务总承包劳务工代表处加盖公司印章,***、***、***、**、***、**分别签名捺印。次日,天石公司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载明:我**系天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公司的***为我司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处理武汉终端管制中心(湖北空管分局)值班用房工程结算尾款、支付及劳务人工费事宜。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委托期限:2021年11月9日至2021年11月30日。
以上事实有《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建筑装饰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结算审核报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德广源公司另向本院提交其自行制作的“结算总单”、“增项清单与计价表”,拟证明案涉工程中由其施工的总价款,及四被告拖欠的工程款数额。
本院认为,民航中南空管湖北分局系值班用房工程发包人,盛泰公司系该工程总承包人。盛泰公司承接该工程后,于2020年10月14日与德广源公司订立装饰工程分包合同,将部分装饰工程分包给德广源公司施工,德广源公司认可盛泰公司已履行完毕该施工合同项下工程款2565224.43元的支付义务。
德广源公司主张案涉工程款纠纷,系履行其与天石公司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所产生。关于该《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主体问题。天石公司辩称其并非该合同订立主体,合同虽无天石公司公司印章,但***在合同尾部天石公司处签字确认,天石公司与盛泰公司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明确约定天石公司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系案涉工程现场负责人、进度款及结算办理代理人,***实际负责案涉工程施工事务,德广源公司有理由相信***有权代表天石公司签订合同,在后续处理工程结算尾款、支付及劳务人工费事宜时,天石公司亦委托***为公司代理人,***在《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尾部天石公司处签字确认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天石公司应为该合同主体,应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德广源公司主张案涉工程款系履行其与天石公司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该合同关于工程计划开工、竣工日期,工程分包范围的约定与德广源公司、盛泰公司签订的装饰工程分包合同中的相关约定几乎一致,而就合同价款部分的约定为:“双方商定扣除盛泰公司与德广源公司签订暂定工程价为2565224.43元,后由天石公司进行支付余下尾款。本合同为固定综合单价(详见报价单)。工程量据实结算。报价单作为合同附件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德广源公司没有提交报价单,没有提交天石公司确认的工程量的证据,仅提交其单方制作的“结算总单”和“增项清单与计价表”,德广源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德广源公司以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向民航中南空管湖北分局等当事人主***。判断建设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应视其是否签订转包、挂靠或者其他形式的合同承接工程施工,是否对施工过程的人工、机器设备、材料等投入相应物化成本,并最终承担该成本等综合因素确定。德广源公司仅提交了其与天石公司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并未提交其就案涉项目实际组织人力施工、对外签订合同、投入资金完成项目的其他证据,故其以实际施工人身份主***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德广源公司证明其系实际施工人的证据不足,其主体不适格。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湖北德广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257元,退还给原告湖北德广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程 军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