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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兖矿东华(湖南)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09民再6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64年2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衡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娟娟,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1967年12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启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兖矿东华(湖南)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东部新区两型社会管委会。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桉,男,该公司员工。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兖矿东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城市东滩路102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兖矿东华(湖南)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兖矿文投公司”)、兖矿东华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兖矿建设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湘09民终1255号民事判决,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于2022年7月22日作出(2022)湘民申2036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再审申请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娟娟、***,被申请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二审被上诉人兖矿文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桉到庭参加诉讼。二审被上诉人兖矿建设公司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依法撤销(2020)湘0902民初2343号民事判决、(2021)湘09民终1255号民事判决;二、依法改判***向***支付劳务费306100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本院二审认定***欠付***劳务费306100元证据不足,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未综合***与***的所有证据进行审核,评判证据明显违背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二、本案一审未对申请人释明是否申请鉴定属于程序违法,***申请鉴定提供反驳证据合法,本院二审在一审法院未释明当事人是否申请鉴定应当发回重审,或者批准鉴定进行改判;三、本案审理程序严重违法,合议庭成员缺席法庭审理。 ***辩称:一、本院二审已经对2018年2月8日的欠条作出评判;二、为避免影响***与甲方结算,与***电话沟通调解息诉未果,调解过程当中的让步,不能作为证据予以认定,更不能凭此而推断***欠付劳务费;三、本院二审在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同时,认为可以结算后另行起诉,给予其救济途径,并没有得出***欠***劳务费的结论;四、***认为一审法院未对其释明是否申请鉴定属于程序违法,本院二审应当发回重审或者改判,***认为,***此点理由申请再审没有法律依据;五、***认为二审合议庭程序违法,没有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的再审申请。 兖矿文投公司的**意见与***的答辩意见一致。 兖矿建设公司未提交**意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向***支付劳务工资3061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3061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兖矿文投公司、兖矿建设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庭审中,***将利息变更为资金占用费,自2018年2月19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7月20日,***与兖矿建设公司、兖矿文投公司签订《兖矿集团江南古城一、二期工程施工管理协议》,该协议约定涉案项目由***实际施工。2014年12月19日,***将江南古城项目二、三标段木工交给***作业,承包单价为庭院一楼205元每米,二楼135元每米,商铺150元每米,双层265元每米,阳台1**元每米,双方签订了书面的协议。协议签订后,***组织人员进场施工。2014年至2016年期间,***陆续在***处领取工程款,领取具体数额双方均无法确定,直至2018年2月8日,***向***出具欠条,尚欠***工资306100元,并同时注明“该欠条只用于2018年2月8日,过期作废”。2020年10月11日,***签署了结算声明,内容是***收到兖矿建设公司7803997.01元后,其下游的劳务、材料、机械、租赁的全部费用已经结清,之后的经济责任均由***承担,与兖矿文投公司和兖矿建设公司均无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对其怎样做工、怎样计算工资的事实无法**清楚,主要的证据是***所签署的欠条,对其上面注明的“该欠条只用于2018年2月8日,过期作废”字样又无法做出合理解释,*****欠条是双方串通套取建设单位款项,再加上兖矿文投公司和兖矿建设公司没有对该欠条进行确认,否定该欠条的真实性,就目前证据不足以证实***的诉讼请求应得到支持,故对***的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91.5元,由***负担。 ***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向***支付劳务工资3061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3061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兖矿文投公司、兖矿建设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或者将本案发回一审重新审理;2.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兖矿文投公司、兖矿建设公司承担。 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二审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当事人二审争议的焦点为,***的诉讼请求应否得到支持。本案中,***诉讼主张的主要依据为***于2018年2月8日书写的欠条,该欠条载有***“欠***班组农民工工资306100元”的内容,系***单方作出的意思表示。该欠条的末尾处载有“此条只用于2018年2月8日,过期作废”的内容,视为***撤回该欠条的意思表示。兖矿文投公司和兖矿建设公司亦均未对该欠条进行确认,故该欠条不产生法律效力。***虽主张“过期作废”字样系***事后书写,但不能证明“过期作废”非***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在明知***书写了“过期作废”字样后仍持有该欠条并作为***欠其工资的证据提交,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将江南古城项目二、三标段木工交给***作业,***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双方之间形成了劳务关系,***在本案中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双方之间办理了有效结算,综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欠***班组农民工工资306100元,***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二审依法予以维持。***可与***就劳务工资进行结算后,另行起诉。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和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891.5元,由上诉人***负担。 再审期间,***申请本院调取了江南古城木作彩绘及牌坊***标段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及补充鉴定意见书各一份。 ***质证认为:1.一、二、三标木制作工作量计量表范围与鉴定意见及补充意见中一、二、三标的栋号和江南古城工程范围界面确认表是一致的,说明该计量表是客观真实的;2.关于木作彩绘(***)施工时间节点的情况说明中注明的木作结束时间为2015年9月,可以证明***撤场的时间是2015年10月,时间基本一致。 ***质证认为,对该份调取证据的真实性和其中的时间节点及施工内容均没有异议。一期工程木工是***做的,二期工程一标段大概做了一半,大概15000元,具体的数字以实际发生的为准。 兖矿文投公司对调取的证据没有异议。 兖矿建设公司未提交质证意见。 本院再审经审查认为,鉴于各方对本院调取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故对其所证实事实,依法予以采信。 再审中,***申请对其所在木工班组在***所包工程中所做工程的劳务工资金额进行鉴定。在本院组织双方就鉴定具体事项进行协商过程中,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均同意不再进行鉴定,并按照102万元的总金额作为支付工资计算依据。对***已支付的款项,由法院根据存案证据,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再审查明,***与***对双方2014年的工资已全部结清的事实均不持异议,双方均同意***所做木工工程的劳务工资结算款项总额为102万元。2020年10月11日,***向兖矿建设公司、兖矿文投公司出具结算声明,认可其施工的所有工程最终结算值为15725728元,且承诺收到兖矿建设公司支付的7803997.01元后,对其下游劳务、材料、机械、租赁等全部费用和一切经济责任及后果,均由其本人承担。目前上述款项已全部支付完毕。 再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二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各方争议的焦点是,原审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是否正确。 本案中,***将江南古城项目二、三标段木工交给***作业,***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双方之间形成了劳务关系。现涉案项目虽因建设方经营问题,半途停工,但***已与项目方结算完毕,若***尚欠***劳务报酬,***向其支付。***在一、二审诉讼主张的主要依据为***于2018年2月8日书写的306100元欠条,但因该欠条末尾处载有“此条只用于2018年2月8日,过期作废”的内容,***未提交证据对上述签注内容的效力予以否认,且亦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双方之间已办理了有效结算和***尚欠***班组农民工工资306100元的事实,故一、二审判决由***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并对其诉讼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根据上述规定,启动鉴定程序需要当事人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法院并无向当事人释明的义务,***认为一审法院未对其释明是否申请鉴定属于程序违法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二审对上诉案件,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询问当事人亦无须合议庭成员全部到场,承办法官或法官助理均可组织实施,本案二审由承办法官和法官助理组织询问,并无不当,***认为合议庭成员缺席法庭审理,系将开庭审理程序和询问程序混淆,其认为属于程序严重违法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再审不予支持。 综上,***的再审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本院(2021)湘09民终1255号民事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黄 和 平 审 判 员 卜 雪 梅 审 判 员 秦 有 庆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苏   妹 书 记 员 **(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二百一十四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