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526执1078号
申请执行人:聊城市华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原高唐县彩虹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开发区东昌路北团结路东。
法定代表人:赵庆新,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泉林秸秆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高唐县光明东路15号。
法定代表人:李洪法,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聊城市华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泉林秸秆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山东泉林秸秆综合利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房产、车辆登记等情况,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被执行人山东泉林秸秆综合利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已适用了限制高消费措施。该案执行标的478480元及利息(待计算)、诉讼费用4239元,均未执行。
本院于2019年5月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签收。
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9月5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证券等信息,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在另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通过协助机关高唐县房产管理局和高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山东泉林秸秆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信息,均已抵押给银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对被执行人山东泉林秸秆综合利用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进行了轮候查封。
在另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6月4日通过协助机关高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了被执行人山东泉林秸秆综合利用有限公司的企业变更信息,未查询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聊城市华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聊城市华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良军
审判员 唐同彬
审判员 郑华国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曹玉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