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唐县彩虹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高唐县彩虹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526民初2005号
原告:高唐县彩虹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高唐县人和路**首路**小田楼**侧。
法定代表人:徐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勇飞,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男,198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省商河县。
被告:***,男,1962年7月10日出生,汉,住山**省商河县县。
被告: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住所地烟台开发区长江路**号华新国际大厦**15A。
负责人:胡国栋,该公司经理。
原告高唐县彩虹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2017年9月28日,原告高唐县彩虹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高唐县彩虹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高唐县彩虹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振杰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郭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