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桂05执异356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广西佳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长青路。
法定代表人:梁荣多,该公司财务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强,广西海盟律师事多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
被执行人:广西福润万家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合浦县廉州镇延安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佳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宏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福润万家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润万家公司)空调设备供应及安装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佳宏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佳宏公司称,其与福润万家公司供应安装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通过全国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查实福润万家公司系***的个人独资企业,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6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独资企业主的其他财产。请求追加福润万家公司的投资人***为本案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佳宏公司与福润万家公司空调设备供应及安装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北海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6月5日作出北仲裁字[2017]第8号裁决书:福润万家公司支付佳宏公司欠款183500元及违约金94050元。上述裁决书于2017年6月12日发生法律效力,佳宏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福润万家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但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7年11月30日作出(2017)桂05执84号执行裁定,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佳宏公司遂向本院申请追加福润万家公司投资人***为本案被执行人。
另查明,根据合浦县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电脑咨询单和福润万家公司章程记裁,福润万家公司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一人,注册资本为500万元,至2017年11月22日该公司未注销。
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已按照法定程序向***送达佳宏公司的申请书、证据材料及举证通知书,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证据,但***迄今未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本案被执行人福润万家公司为***一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已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佳宏公司申请追加福润万家公司股东***为本案被执行人,符合上述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在北仲裁字[2017]第8号裁决书确定的广西福润万家投资有限公司应承担的义务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 判 长 张永明
审 判 员 林少立
审 判 员 魏 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韦 民
书 记 员 万 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