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佳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广西佳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广西福润万家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桂05执84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佳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北海市长青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06886916-7。
法定代表人:梁荣多,该公司财务总监。
被执行人:广西福润万家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合浦县廉州镇延安路236号。组织机构代码:34849950-0。
法定代表人:林雨光,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广西佳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福润万家投资有限公司空调设备供应与安装施工纠纷一案,北海仲裁委员会北仲裁字(2017)第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福润万家投资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广西佳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85113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广西福润万家投资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对被执行人广西福润万家投资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其他方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信息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广西福润万家投资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广西佳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财产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邓盛达
审 判 员 张 奎
审 判 员 赵海洲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刘晨宇
书 记 员 周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