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佳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广西佳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北海市和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503执11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佳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北海市北海大道北西藏路以西北海银河城市科技产业城****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068869167G。

法定代表人:梁荣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雄,北京市中银(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婧昕,北京市中银(南宁)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执行人:北海市和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北海市银。住所:北海市银海区四川路**码:9145050067249690X4。

法定代表人:张承花,总经理。

被执行人:黄春莺,女,197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广西佳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海市和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春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桂0503民初71号民事判决,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支付工程款3,346,425元、利息、律师费3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3,781元及本案执行费。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黄春莺名下位于上海市不动产及车牌号为沪H×××××雷克萨斯牌小汽车一辆,并另案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北海市和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桂E×××××雷克萨斯牌小汽车一辆。此外,本院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调查,包括调查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保险、不动产、工商信息、网络资金等,并向北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北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函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本院还委托被执行人。本院还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的基层组织对其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市和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海市四川路318号和佳广场1幢1单元17001-17019号等19处不动产已被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首先查封,本院暂无权处置。另查明,被执行人北海市和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20×××55账户、中国银行北海分行营业部622366497441账户为保证金账户,本院暂无权处置。本院已穷尽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本院已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以及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瑞

审 判 员  钱 芳

审 判 员  黄之洋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黄 琨

书 记 员  廖宇翔

附:本裁定引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