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蓝天风景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杭州蓝天风景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嘉凯城集团城镇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106执5061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蓝天风景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公司原名称:浙江展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嘉凯城集团城镇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杭仲(房)调字第00123号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嘉凯城集团城镇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人民币829445.8元及执行费人民币10694元,合计人民币840139.8元。期满,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嘉凯城集团城镇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40139.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执行员*崝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