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苏0492民初898号
原告:杭州蓝天风景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景芳六区19幢C座。
法定代表人:王振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国,浙江万向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凯城城镇化建设发展(常州)横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国际地板城A11幢119号。
法定代表人:胡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笑,该公司员工。
原告杭州蓝天风景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天风景公司)与被告嘉凯城城镇化建设发展(常州)横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凯城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蓝天风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国、被告嘉凯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蓝天风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嘉凯城公司支付设计费336973.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嘉凯城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30日,蓝天风景公司与嘉凯城公司签订《建筑工程设计合同》。该合同约定,嘉凯城公司将嘉凯城常州横林城市客厅项目(正式项目名称为横林镇顺通路东侧地块项目)交由蓝天风景公司设计;设计内容包括报批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暂定建筑面积36000平方米,固定单价每平方米17.5元,设计费暂估价63万元,设计费总额最终按实际工程量结算。合同签订后,蓝天风景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方案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2016年2月22日,涉案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已在常州市规划局官方网站上进行了批后公示。2016年4月18日,涉案工程施工图也已通过了嘉凯城公司的图审。根据常州市规划局签章的涉案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标注,涉案工程的建筑面积为40855.64平方米,按照固定单价每平方米17.5元计算,嘉凯城公司应当向蓝天风景公司支付的设计费为714973.7元,但至今嘉凯城公司仅支付了378000元的设计费,余款336973.7元的设计费一直未付。另外,根据合同约定:嘉凯城公司应按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蓝天风景公司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逾期支付金额千分之一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由于该违约金标准过高,蓝天风景公司自愿按年利率24%计算。
原告蓝天风景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2015年10月30日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设计合同》,以证明蓝天风景公司与嘉凯城公司之间存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关系以及双方对于单价、工程量结算等进行约定的事实。
2、横林镇顺通路东侧地块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以及批后公示图,以证明蓝天风景公司已经完成并交付了报批方案设计;上述方案设计已经由规划部门进行了批后公示,批准的总建筑面积为40855.64平方米。
3、QQ电子邮件往来截图,以证明白海滨系涉案工程的联络负责人。
4、电子邮件及工作联系函,以证明蓝天风景公司已经完成并交付了初步设计文件。
5、中国建设银行客户专用回单,以证明嘉凯城公司于2017年1月22日向蓝天风景公司支付378000元设计费的事实。
6、蓝天风景公司与嘉凯城公司董工的电子邮件,以证明蓝天风景公司已经向嘉凯城公司交付了涉案工程方案设计电子文本的事实。
7、蓝天风景公司与嘉凯城公司董工、白海滨的电子邮件,以证明蓝天风景公司完成并交付了涉案工程初步设计电子文本的事实。
8、顺丰速递物流跟踪信息、未开封的顺丰快递退件及光盘,以证明蓝天风景公司已经向嘉凯城公司开具并交付了涉案工程设计费用发票,但是嘉凯城公司拒收。
被告嘉凯城公司辩称,根据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设计合同》,明确约定设计费应当以工程量按实结算,结算的条件是自政府有权机构就涉案工程出具建设工程实测报告后十个工作日内由蓝天风景公司提出申请报告,嘉凯城公司最终结算,并且计算的基数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载明的面积进行最终结算。现涉案工程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后公示文件载明的面积并非合同约定的结算条件,故请求驳回蓝天风景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嘉凯城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对真实性没有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30日,嘉凯城公司作为甲方与蓝天风景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建筑工程设计合同》1份,约定嘉凯城公司将其开发的嘉凯城常州横林城市客厅项目(即横林镇顺通路东侧地块项目)交由蓝天风景公司进行报批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计价方式采用固定单价,建筑面积暂定为36000平方米、单价每平方米为17.5元,最终按照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合同同时约定工程量按实的方式为:涉案工程设计范围、内容以及深度要求下的所有设计工作完成、且政府有权机构就涉案工程出具建筑面积实测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由蓝天风景公司提出申请报告,嘉凯城公司在收到完整报告后的15个工作日内进行最终结算。其中:地上、地下建筑面积按照涉案工程规划许可证上载明的建筑面积作为计算基数进行最终结算;立面设计建筑面积按工程规划许可证上载明的地上建筑面积进行最终结算。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为:A.预付款:付费比例10%,人民币6.3万元,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付;B.提交项目方案设计成果并得到嘉凯城公司及政府部门认可:付费比例50%,人民币31.5万元,通过相关政府部门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C.提交项目初步设计成果并得到嘉凯城公司认可,付费比例40%,人民币25.2万元,通过嘉凯城公司书面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同时约定,蓝天风景公司在嘉凯城公司支付任何阶段合同价款前,均须向嘉凯城公司提供与嘉凯城公司支付金额等额、且符合项目所在地税务局要求的发票,否则嘉凯城公司有权拒绝支付该合同价款,且不承担由此造成的延期支付或不支付该合同价款的责任。合同还约定:嘉凯城公司应按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蓝天风景公司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逾期支付金额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2016年2月1日,蓝天风景公司向嘉凯城公司出具工作联系函1份,载明:贵公司要求,我方为贵公司晒施工图12套(内含建筑、结构、水、电、暖通、总图),并已替贵公司送至常州市武进区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中心,以上内容请贵方给予确认。嘉凯城公司工作人员白海滨在工作联系函上签署意见:图纸符合施工图深度要求、同意审报图审。
2016年4月15日,蓝天风景公司向嘉凯城公司出具工作联系函1份,载明:应贵公司办理规划许可要求,我方为公司晒施工图3套(内含建筑、总图),并于4月12日快递至贵公司现场项目部,以上内容请贵方予以确认。嘉凯城公司的工作人员白海滨在工作联系函上签署意见:图审无意见、同意加晒图纸3套、并申报规划。
嘉凯城公司确认蓝天风景公司已向其交付了上述《建筑工程设计合同》所约定的设计图纸。
嘉凯城公司已向蓝天风景公司支付设计费378000元。
蓝天风景公司于2017年6月24日庭审过程中向嘉凯城公司交付了价税总额为252000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另查明,常州市规划局审定的横林镇顺通路东侧地块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显示总建筑面积为40855.64平方米。
本院认为,蓝天风景公司与嘉凯城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签订的《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约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根据合同关于设计费用支付方式的约定,涉案工程采取的是按进度付款、最终进行结算的方式。现蓝天风景公司已按约向嘉凯城公司提交了设计成果,嘉凯城公司亦在工作联系函以及庭审中对上述事实予以了确认,故嘉凯城公司应当按约及时向蓝天风景公司支付设计费用的进度款。现嘉凯城公司已向蓝天风景公司支付了预付款及进度款合计378000元,剩余进度款252000元蓝天风景公司也已按约向嘉凯城公司开具了发票,剩余252000元进度款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嘉凯城公司应当及时向蓝天风景公司支付进度款252000元。关于蓝天风景公司主张要求嘉凯城公司支付以252000元为基准自2017年4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因合同已对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进行了约定,且嘉凯城公司也未提出要求对违约金进行调整,故本院对上述违约金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关于蓝天风景公司主张要求对涉案工程的设计费用进行最终结算的问题,本院认为,涉案工程采取的计价方式为按工程量据实结算,最终结算的时间点应当是涉案工程设计范围、内容以及深度要求下的所有设计工作完成、且政府有权机构就涉案工程出具建筑面积实测报告后,结算的方式为地上、地下建筑面积按照涉案工程规划许可证上载明的建筑面积作为计算基数,但建筑面积实测报告须待涉案工程施工完成后才能由有权机关进行测绘、出具,且至今涉案工程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故关于涉案工程设计费用的最终结算既缺乏时间条件亦缺乏现实条件,蓝天风景公司的该部分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嘉凯城城镇化建设发展(常州)横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蓝天风景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2520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52000元为基准自2017年4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杭州蓝天风景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嘉凯城公司未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内自觉履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91元,按规定减半收取3245.5元,由蓝天风景公司负担882.5元、嘉凯城公司负担2363元。嘉凯城公司负担部分蓝天风景公司已预交,嘉凯城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蓝天风景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员 唐 凯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见习书记员 谢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