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492民初955号
申请人:杭州蓝天风景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景芳******。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城镇化建设发展(常州)横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国际地板城****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杭州蓝天风景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城镇化建设发展(常州)横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杭州蓝天风景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城镇化建设发展(常州)横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61930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杭州蓝天风景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城镇化建设发展(常州)横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6193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杭州蓝天风景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唐凯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