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普乐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统一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统一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1民初589号之三

原告:杭州普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708288323,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东洲工业功能区3号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许明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筱,浙江浙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统一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757981728C,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绣溪路58-51。

法定代表人:徐雪宏。

被告:江苏统一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1MA776LN88L,住所地:新疆**州**市健康东路干休所家属院6号楼601室(7区5丘11栋)。

代表人:叶恒源。

原告杭州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统一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统一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杭州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普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普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520元(预收50930元),减半收取1776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2760元,由原告杭州普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明月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蒋露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