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普乐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普乐科技有限公司、开化县函友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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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11民初6239号



原告:杭州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东洲工业功能区3号楼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708288323。




法定代表人:许明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初山,杭州市富阳区明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开化县函友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池淮镇工业功能区(直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6831444759。




法定代表人:程爱仙,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杭州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化县函友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原告杭州普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普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马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汪杭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