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普乐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与绍兴市顺剑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章来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11民初2058号
原告:杭州普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708288323,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
法定代表人:**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筱,浙江秦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市顺剑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621000181278,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普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市顺剑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普乐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