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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某某观设计有限公司、中共渭南市华州区委党校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浙0102民初3098号 原告杭州***观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凯旋路208号二楼82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共渭南市华州区委党校,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观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共渭南市华州区委党校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于2023年4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杭州***观设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中共渭南市华州区委党校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杭州***观设计有限公司依据《渭南市华州区红色文化教育基地(渭华干部学院)建设项目配套景观工程设计合同》、电子邮件截图、《往来款项询证函》等向本院起诉,在审理中变更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57704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7704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四自2019年9月12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中共渭南市华州区委党校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委托原告为渭南市华州区红色文化教育基地(渭华干部学院)建设项目配套景观工程设计服务,并于2018年12月签订了《渭南市华州区红色文化教育基地(渭华干部学院)建设项目配套景观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工程名称:渭南市华州区红色文化教育基地(渭华干部学院)建设项目配套景观工程;工程设计范围:渭南市华州区红色文化教育基地(渭华干部学院)建设项目配套景观工程设计;工程设计服务内容:提供设计方案及方案汇报、修改直至通过发包人评审,向发包人交付初步设计方案及初步设计概算,提交施工图纸,提供施工过程与设计有关的相关配合服务;开始设计日期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第三天;完成设计日期以开始设计日期为准推算;签约合同价为7838000元;第一次合同签订后7日内付款总设计费的20%,计1567600元;第二、三次提交初步设计成果并通过审查后7日内付款总设计费的15%,计1175700元、第四次提交施工图设计成果后7日内付款总设计费的30%,计2351400元;发包人逾期支付设计费的违约金,每超过一日,应付未支付设计费的1%,等等。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于2019年3月将设计文件电子版发送给被告,被告应按约支付总设计费的80%即6270400元,据此,原告向被告发送《往来款项询证函》,被告于2019年9月12日在《往来款项询证函》加盖公章确认截止2019年6月30日尚欠原告6270400元。后被告仅于2020年1月22日支付设计费500000元,余款5770400元至今未付,原告经催讨无着后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渭南市华州区红色文化教育基地(渭华干部学院)建设项目配套景观工程设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本案中,被告在《往来款项询证函》**确认欠原告设计费6270400元,但后期,仅支付500000元,仍未按约支付剩余设计费5770400元,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设计费57704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自2019年9月12日起按日万分之四的逾期付款利息,本院认为,合同约定违约金标准过高,原告主动将逾期支付利息调整为按日万分之四计算,但仍过高,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本院酌情调整为按日万分之二计算,对该合理部分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共渭南市华州区委党校支付原告杭州***观 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57704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中共渭南市华州区委党校支付原告杭州***观设计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上述第一项未支付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9月12日起按日万分之二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杭州***观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中共渭南市华州区委党校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193元,减半收取26096.5元,由被告中共渭南市华州区委党校负担。被告中共渭南市华州区委党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