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23民初3291号
原告:***,男,197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平泉市。
被告:***,男,198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平泉市金世纪A区。
被告:**,男,198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平泉市。
被告:河南欣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博爱县鸿昌街道办事处鼎基新城G区7101。
法定代表人:靳仁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晨光,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河南南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欣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的被告“***”名字错误,其真实姓名为“丁占鹏”,***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旭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泽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