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银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河南银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闵丹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7民终1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银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纬一路与骏马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权玉店,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闵丹,女,汉族,1981年12月23日出生,住正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银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闵丹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正阳县人民法院(2018)豫1724民初33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正阳县人民法院(2018)豫1724民初335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正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银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诉讼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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