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02民初15863号
原告:***,女,197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
被告:***,男,197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河南银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纬一路与骏马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银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 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