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724民初495号
原告闵丹,女,汉族,1981年12月23日出生,住正阳县。
被告河南诚信工程管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9号10层100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银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纬一路与骏马路交叉口天基财富广场1号楼26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住正阳县。
原告闵丹诉三被告河南诚信工程管理公司、河南银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闵丹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不明、住址不详,查找不到被告**下落。本院又限期要求原告向本院提供被告**的详细身份信息及准确住址,但原告未能限期提供。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并且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本案中,原告闵丹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不明、住址不详,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闵丹的起诉。
诉讼费400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