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博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3民特91号
申请人:济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创新谷加速器建大合新业基地****楼401-1。
法定代表人:邵家波,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春梅,济南长清晨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人:***,男,197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申请人济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合同纠纷,经长清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调解,于2021年1月19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司法确认该调解协议的效力。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受理了申请人的申请,依法由审判员冯毅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查,申请人济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春梅和申请人***到庭。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长清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胡立波主持调解,申请人济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人***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由***支付济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11000元,于2021年02月6日前支付5000元、于2021年5月31日前支付6000元;
二、如果***不按上述时间履行还款计划,济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可就按11000元进行强制执行,以11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15.4%要求***承担利息;
三、其他互不追究。
上述协议经调解员审查,予以确认。
经审查,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确认上述调解协议有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济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人***于2021年1月19日经长清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本裁定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冯 毅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雨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