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沙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与连云港市沙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707民初3059号
原告:***,女,1949年7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四季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市沙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全,连云港市赣榆区石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连云港市沙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佳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