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新悦商贸有限公司

临沂新悦商贸有限公司、山东福德投资控股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1392执223号
申请执行人临沂新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蒙山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福德投资控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朝阳办事处沂河路与联邦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临沂新悦商贸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有效的被执行人山东福德投资控股发展有限公司财产状况或线索,本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山东福德投资控股发展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并应承担诉讼费、执行费等各项相关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西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