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203民初819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4月7日出生,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天,汉族,1999年7月6日出生,住址同上,与原告系父子关系。
被告:***,男,汉族,1975年11月6日出生,住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
被告:齐翔建工集团大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东四道街4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齐翔建工集团大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待找到证据后再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00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铸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