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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205民初635号
原告:齐齐哈尔市方大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中小企业园区金水二街18号。
法定代表人:翟晓莉,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世英,黑龙江法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工集团大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东四道街45号。
法定代表人:李明斌,职务董事长。
被告:***,男,197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原告齐齐哈尔市方大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建工集团大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
原告诉称: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拖欠的货款2567968.70元,并自2019年7月12日起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567968.7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24%给付利息损失;2.判令被告赔偿未返还托盘损失408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21日至2018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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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日期间,二被告与原告签订买卖合同和抹帐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大宇公司承建的北方联运物流园工程供货,合同约定发货款达到300万以后,再发生的货款按随时对账金额的70%结算,并约定被告***所有的位于千禧名仕小区的商服作价400万元,在供货额超过1000万元后可冲抵货款,未超过1000万,应在供货结束后2个月内现金付清,被告郭永利其他工程可优先考虑原告供货,直至供货额达到1000万元。合同签订后,二被告的物流园和站前停车场的工程通知供货总额仅为2567968.70元,为此二被告需现金支付货款给原告。另外,合同约定二被告需保管并返还原告送货的木拍,丢失需按100元每块赔偿,被告尚有408个木拍未予返还,应当照价赔偿。发生纠纷以起诉方所在地法院管辖,供货结束2个月内支付货款。两处工程供货结束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要货款,但二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依法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被告于2018年4月21日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第十三条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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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当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由起诉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该合同中载明出卖人齐齐哈尔市方大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该公司2018年11月16日工商登记变更为昂昂溪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故本案应移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杨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张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