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203执恢101号
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海翔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劳技小区4号楼1单元5层1号。
法定代表人:李立颖。
被执行人:**建工集团大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东四道街45号。
法定代表人:袁少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海翔经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工集团大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申请人,拍卖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铁锋区,拍卖房款329616.00元已向申请人支付。除此之外,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认可本院执行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黑0203执恢10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姜潮勇
审判员 孙祎男
审判员 岳微微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