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翔建工集团大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工集团大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宁0205执718号
申请执行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205MA76B4372A。
经营者:刘增水,男性,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建工集团大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0128540145X。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执行人:王某,男性,住山东省聊城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宋某,男性,住山东省聊城市,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建工集团大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某、宋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1)宁0205民初61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建工集团大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某、宋某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建工集团大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某、宋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建工集团大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某、宋某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22796.49元、负担执行费242元,合计23038.4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建工集团大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某、宋某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23038.49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田 莉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魏小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