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清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清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程序案件、劳动争议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23执保786号
申请人:***,男,1965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被申请人:山东清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
法定代表人:付一宸,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清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沂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源劳人仲案字(2021)第632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二百五十条、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被申请人山东清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10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 鹏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