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清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清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02执异124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7月13日,住内蒙古赤峰市。
被执行人:山东清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华光路黄金1号公馆2312室。
法定代表人:付一宸,经理。
第三人:付军,男,1970年8月29日出生,住淄博市张店区。
第三人:卞秋菊,女,1971年10月19日出生,住淄博市张店区。
第三人:山东清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扬帆路仪器仪表产业园15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付军,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清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竹电力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异议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予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淄川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被执行人清竹电力公司将公司注册资本由5000万元变更为3237万元,第三人付军减资987万元,第三人卞秋菊减资779万元。清竹电力公司在齐鲁晚报进行了公告,并未通知异议人。山东清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风智能公司)出具担保,对清竹电力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请求追加第三人付军、卞秋菊、清风智能公司为淄川区人民法院(2021)鲁0302执1595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审查查明,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清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9)鲁0302民初510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21)鲁0302执1595号。2020年3月20日,清竹电力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减少注册资本及相关事项。2020年4月6日,清竹电力公司经工商变更登记将公司认缴出资额由5000万元变更为3237万元,认缴出资时间依旧为2024年5月30日。其中,付军的出资额由2790万元变更为1806万元,卞秋菊的出资额由2210万元变更为1431万元。清风智能公司于2020年1月6日通过股东会决议,同意为清竹电力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一事作出担保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事实,由(2021)鲁0302执1595号执行卷宗、《企业变更情况》等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中,能否依据被执行人减少注册资本,追加其股东或为减资提供担保的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关于上述焦点问题。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必须遵循法定主义原则,即应当限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追加范围,既不能超过法定情形追加,也不能直接引用有关实体裁判规则进行追加。从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看,并无关于在执行程序中可以依据被执行人减少注册资本而追加其股东或为减资提供担保的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规定。因此,异议人***的异议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或向本院提交复议材料,由本院转交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武建强
审 判 员  宋作岩
人民陪审员  蒲韶章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王成志
书 记 员  许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