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盛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盛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齐鲁石化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5民初833号

原告:山东盛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马尚镇马尚街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45672688D。

法定代表人:王东亮,董事长。

被告:山东齐鲁石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乙烯南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863047496A。

法定代表人:王世佳,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盛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齐鲁石化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盛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4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盛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盛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38元,由原告山东盛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延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星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