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盛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山东盛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3民初5303号
原告:淄博特尔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昌国路111号鲁中五金机电城3-107。
法定代表人:戴吉柱。
被告:山东盛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马尚镇马尚街北首。
法定代表人:王东亮。
原告淄博特尔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盛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淄博特尔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特尔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特尔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淄博特尔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石秉红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正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