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盛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盛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3民初5564号
申请人:山东盛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马尚镇马尚大街北首。
法定代表人:王东亮,董事长。
被申请人: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民亨路4号。
法定代表人:陈顺利,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盛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7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7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翔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何晓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