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盛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盛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浓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3民初5069号
原告:山东盛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华光路玉龙大厦A座1021室。
法定代表人:王东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浓,男,198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
原告山东盛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原告山东盛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盛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盛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山东盛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郁有君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李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