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盛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盛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市博山开发区热电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04执125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盛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马尚镇马尚街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45672688D。
法定代表人:王东亮,董事长。
被执行人:淄博市博山开发区热电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开发区张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1642935752。
法定代表人:刘新国,总经理。
山东盛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淄博市博山开发区热电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304民初41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诉讼中,本院采取了保全措施[保全案号:(2021)鲁0304执保41号]。因被执行人未在履行期限内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上述文书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淄博市博山开发区热电厂有限公司名下存款511825.61元(本金423500.00元,利息损失67661.92元,案件受理费3818.00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7040.69元,保全申请费2718.00元,执行费7087.00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划拨该帐面实有数额,冻结该帐户,只准存入,不准付出,直达本额为止。
二、若无银行存款,则扣押(查封)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限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逾期将依法拍卖(变卖)所扣押(查封)的财产,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魏巍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田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