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25民初5592号
原告:郓城丽城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劲龙,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良,山东兴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众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庆汉,总经理。
被告:谷建国,男,197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
原告郓城丽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众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谷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郓城丽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郓城丽城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郓城丽城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148元,减半收取计8574元,由原告郓城丽城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戚玉香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潘晴晴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25民初5592号
原告:郓城丽城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劲龙,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良,山东兴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众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庆汉,总经理。
被告:谷建国,男,197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
原告郓城丽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众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谷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郓城丽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郓城丽城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郓城丽城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148元,减半收取计8574元,由原告郓城丽城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戚玉香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潘晴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