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725民初6191号
原告:郓城县众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西溪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生态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赢牟西大街00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郓城县众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生态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郓城县众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郓城县众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打算另行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生态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其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郓城县众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郓城县众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马华丽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管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