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由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由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2)沪0101财保94号 申请人:上海由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471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东街25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由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对被申请人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价值648,435.69元的财产进行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48,435.69元予以冻结,如冻结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其信用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由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48,435.69元,如冻结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762.18元,由申请人上海由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