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812民初3304号
原告:淮安春雷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水渡口大道浩源汽配城1号楼2层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11670963949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君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政府长江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长江西路2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821MB196824XG。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淮安春雷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政府长江街道办事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0日立案。原告淮安春雷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春雷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春雷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用17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淮安春雷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