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108执5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余守顺,男,1971年5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商城县。
被执行人浙江中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义桥镇东方路**,组织机构代码:255694892。
法定代表人:吴才龙。
申请执行人余守顺与被执行人浙江中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108民初4641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余守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中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案款240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8172元、执行费264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于2019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浙江中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浙江中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的期限予以履行,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浙江中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截至2019年11月12日,被执行人浙江中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无大额银行存款余额。
3.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浙江中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浙江中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多处不动产,已由其他案件处置或存在高额抵押,申请人同意暂不处置。以上详细信息已告知申请人。
4.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浙江中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浙江中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
5.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浙江中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证券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浙江中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多家公司股权,申请人同意暂不查封处置;无证券登记信息。
6.于2019年1月14日传唤被执行人浙江中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到庭接受调查询问,被执行人浙江中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7.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浙江中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8.本案从另案中分配得部分款项,扣除受理费、执行费后,发还申请人796800元。
截至2019年11月12日,被执行人浙江中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尚应支付案款1603200元及利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中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余守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中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108执9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执行员 陈明雷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杭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