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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9民初21948号之一
原告:杭州林元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新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685835149L。
法定代表人:徐月芬。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华、陈磊,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浙江中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义桥镇东方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255694892A。
法定代表人:吴才龙。
本院在审理杭州林元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浙江中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杭州林元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杭州林元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林元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03元,由杭州林元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李良勇
二O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郑淑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