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浙0108执恢31号
申请执行人:甲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乙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甲公司与被执行人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乙公司被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浙0108民初51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