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杭州共同科技有限公司等申请破产清算破产申请审查案件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9破申90号 申请人:***,公民身份号码XXX,男,1974年10月24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杭州共同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782391412G,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美都广场商铺9号。 法定代表人:***,公民身份号码XXX,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贝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贝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中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255694892A,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义桥镇东方路68号。 法定代表人:***,公民身份号码XXX,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民身份号码XXX,男,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杭州共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共同公司)以被申请人浙江中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强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中强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22年12月6日登记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并通知了被申请人中强公司。被申请人中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中强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于1995年11月1日在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31800万元,现股东为浙江中强实业有限公司(持股比例52%)、***(持股比例48%)。经营范围:房屋建筑,机械施工,装饰装璜,水电暖通安装,基础工程,园林绿化,市政道路建筑设计,钢结构房屋制作、安装;建筑幕墙安装;金属材料、建筑材料的销售。 另查明,权利人***依据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赣11民初61号民事判决向该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1398620.61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258289.63元)。经执行,因未发现被执行人中强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院于2019年10月8日裁定终结上述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再查明,权利人共同公司依据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0105民初4086号民事判决向该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94309.85元、利息73837.7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执行,因未发现被执行人中强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院于2019年12月3日裁定终结上述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人***、共同公司作为债权人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申请主体适格。被申请人中强公司为企业法人,破产主体适格。被申请人中强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应当认定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经具备破产原因。被申请人中强公司的登记机关为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在本院辖区,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杭州共同科技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浙江中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二三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