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市溧浦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公安县国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溧阳市溧浦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1022执27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公安县国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公安县斗湖堤镇孱陵大道。
法定代表人:聂金培,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溧阳市溧浦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南渡镇金渊街1幢1单元202室。
法定代表人:陈栋倩,该公司执行董事。
二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粟庭元,湖北国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宜昌市立泰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二路85-1-411。
法定代表人:苏瑞,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黄必松,男,197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公安县国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溧阳市溧浦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昌市立泰电梯有限公司、黄必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的(2017)鄂10终120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并履行为由于2018年11月28日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鄂1022执27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龙中贵
审判员  刘庆娟
审判员  刘华忠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魏 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