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市溧浦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与溧阳市溧浦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481民初5581号之一
原告:***,男,1955年3月5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原告:***,男,1964年4月8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溧阳市溧浦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154922-9,住所地溧阳市南渡镇金渊街1幢一单元2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4年3月16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第三人:***,女,1952年7月4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第三人:***,女,1961年1月5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邮寄地址溧阳市丁家园62号。
原告***、***与被告溧阳市溧浦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第三人***、第三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蒋园圆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