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市溧浦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公安县国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溧阳市溧浦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1022执27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公安县国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公安县斗湖堤镇孱陵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溧阳市溧浦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南渡镇金渊街1幢1单元2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二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湖北国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宜昌市立泰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二路85-1-4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黄某某,男,197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公安县国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溧阳市溧浦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昌市立泰电梯有限公司、黄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的(2017)鄂10终120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并履行为由于2018年11月28日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鄂1022执27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