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725执436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11月13日生
,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81966********,住郓城县武安镇
中王村067号;
被执行人:郓城县百居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91371725565230559A,住所地郓城县金河路中
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郓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
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
执行人 郓城县百居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郓城县百居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
农业银行1592500104002860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904576.00
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起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